石家莊市軌道交通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信息公開制度(試行)
第一條 為促進和規范石家莊市軌道交通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軌道集團)信息公開工作,增強辦事透明度,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根據石家莊市政府國資委和石家莊交投集團的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信息公開是指軌道集團依法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公開與公眾利益相關的社會公共服務事項的活動。 第三條 信息公開應當遵循合法、及時、準確和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 軌道集團的管理規范和發展計劃、與公眾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公共資金的使用和監督、組織架構和人事等信息,除涉及國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護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之外,都應當主動如實向社會公開。 第五條 軌道集團對下列內容應當主動公開: (一)單位的名稱、職能權限、服務范圍(或依法經營范圍)、辦公地點、值班電話、管理架構、工作標準和行為規范。 (二)辦事依據、辦事時限、辦事流程、辦事結果,辦事需要提交的申請材料示范文本。 (三)向社會承諾的服務事項、標準、違約責任及處理辦法。 (四)影響群眾生活的有關變動事項、計劃、方案和相關信息。 (五)群眾反映的重點問題的答復和群眾提出的合理意見建議的整改落實情況。 (六)接受社會監督的監督電話、監督窗口、監督信箱,有關部門依法要求公開的監督檢查整改情況。 (七)對工作人員違規、違紀的處理規定及對違規、違紀工作人員的處理結果。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有關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 (九)單位內部公開的人事、財務、基建、采購等情況。 第六條 軌道集團不得公開以下內容: (一)確定為國家秘密和涉及國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護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三)法律、法規、規章禁止公開的其他事項和信息。 第七條 在公開辦事內容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內容進行審查。對信息公開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報軌道集團黨委或者上級管理部門確定。 第八條 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信息,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在有效載體上公開發布,并應自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在互聯網上的網站公開,同時也可采用其他形式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以其規定為準。 第九條 信息公開的內容,由主責部門負責公開。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 各部室按照職責權限對各子、分公司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軌道集團在信息公開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投訴、舉報或提起訴訟。 第十二條 主責部門應當按其職權及時調查處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軌道集團的舉報、投訴,并在1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舉報、投訴人。主責部門應當公開投訴受理和監督辦法,包括投訴電話、傳真號碼、電子信箱、意見箱,通訊地址及郵政編碼,監督機構,對工作人員違規、違紀、違法的處理規定。 第十三條 如違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責令改正;情節嚴重或拒不改正的,對負有責任的部門和相關責任人員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主責部門和責任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一)不履行信息公開職責的; (二)不履行信息公開承諾的; (三)不按規定時限公開和更新信息公開內容的; (四)信息公開事項變更、撤銷或終止,未能及時公布并作出說明的; (五)違反規定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收取信息公開費用 的; (六)瞞、篡改、捏造或者損毀信息公開內容的; (七)公開不應該公開事項的; (八)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十四條 各部室違反本制度且情節嚴重的,由軌道集團紀委追究責任。 第十五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